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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州州级过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缓解州域企业银行续贷还款压力,降低企业筹资成本,促进企业健康平稳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应对财政领域趋势性变化全面推进财税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5〕29号)和《湖北省县域经济发展调度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鄂财企发〔2015〕92号)的规定,州人民政府决定设立"恩施州州级过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过桥资金")。为规范过桥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和高效使用,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过桥资金,是指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银行信贷条件、生产经营正常、银行贷款即将到期但足额还贷出现暂时困难、承贷银行保证续贷的州域企业提供的临时性周转资金。
  第三条 过桥资金遵循"总额控制、有偿使用、封闭运作"的原则,由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州国投公司)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四条 过桥资金由州国投公司负责筹集和管理,资金总规模随过桥业务开展状况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资金总规模暂定3亿元,由财政间歇资金借款解决。

第三章 资金使用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过桥资金支持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ㄒ唬┰谖抑莸羌亲⒉岵⒕哂卸懒⒎ㄈ俗矢?,依法经营、照章纳税、无不良信用记录;(二)主要生产经营地址位于我州行政区域内且生产经营正常,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三)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四)确实存在还贷资金困难,经承贷银行确认符合续贷、转贷条件且正在办理相关贷款手续。

第四章 合作银行的选择

  第六条 由州级银行机构提出申请,州国投公司根据过桥资金规模,结合银行信誉、贷款审批权限、风险承受能力和企业贷款规模等,按照平等协商、合作互利、兼顾公平的原则,与银行签订《恩施州州级过桥专项资金合作协议》,并在合作银行开设过桥资金专户。
  第七条 《恩施州州级过桥专项资金合作协议》需经双方法定代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其内容必须包括银行对企业的审查和资金监管责任、银行对企业续贷及过桥资金还款的保证责任。
  第八条 合作银行在办理州级过桥资金借款业务前,需明确具体经办机构、经办人员和审批领导,书面通知州国投公司并将相关印鉴在州国投公司留存;若因机构和人员变动需变更留存印鉴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州国投公司。

第五章 资金借款流程及管理

  第九条 过桥资金的借出按照企业申请、银行审核、州国投公司审批借款、企业还款四个步骤进行。
  第十条 企业申请。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在贷款到期日30日前,向承贷银行提出过桥资金借款申请,填写《恩施州州级过桥专项资金审批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ㄒ唬┢笠党信?。企业向银行申请过桥资金借款的,应向银行承诺以下事项:原贷款合同中涉及的抵(质)押权继续有效;过桥资金借款后,抵(质)押权权利由承贷银行享有;过桥资金借款后积极办理贷款业务,否则提前归还过桥资金;借款仅限于归还银行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投资或者挪作他用;过桥资金的使用自觉接受承贷银行的监督管理。
 ?。ǘ┢笠涤抵凑崭从〖⒓痈堑ノ还?。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经办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非法定代表人本人办理)。
  (五)企业原借款合同及借款凭证复印件。
 ?。┒砸械14?,需提供由恩施州农发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过桥期间担保函。
  (七)银行要求提供的股东会决议等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银行审核。银行在接到企业申请后的25日内完成对企业资质、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信用等级、抵(质)押权效力的审核。对符合续贷条件的企业,在《恩施州州级过桥专项资金审批表》签署审批意见,与企业申请资料一并提交州国投公司。银行审批意见应承诺对企业提供续贷,承诺承担过桥资金逾期后的担?;箍钤鹑?。
  第十二条 州国投公司审批。州国投公司根据过桥资金存量和企业相关情况,5日内完成对企业过桥资金申请的审批,并办理借款手续。企业办理借款手续应由银行确定的专人和企业法定代表人现场办理,并出具身份证原件,若企业法定代表人不能到达现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出具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法人授权委托书。过桥资金借款应由企业出具借据并加盖公司公章,借据应明确以下内容:借款企业名称、借款金额、公司账户及开户银行、借款用途及期限、联系电话等事项。
  第十三条 过桥资金借出前,企业应按过桥金额的5%缴纳风险保证金,风险保证金存入州国投公司在企业承贷银行开设的过桥资金管理专户。
  第十四条 企业使用过桥资金原则上不超过30日,单笔金额最高不得超过企业原贷款金额。
  第十五条 资金回收。企业应于借款到期下一个工作日归还过桥资金借款。州国投公司应做好资金使用过程中所形成的合同、文书等资料立卷归档(含电子文档)。
  第十六条 过桥资金在约定的期限内按承贷银行贷款执行利率和实际借款天数向企业计收资金占用费。因银行原因造成企业逾期的,按超过天数和贷款执行利率上浮30%计收;因企业原因造成逾期的,按超过天数日万分之五加收资金占用费。
  第十七条 企业归还过桥资金后,其缴纳的风险保证金扣除资金占用费后,全额退还企业。

第六章 风险控制

  第十八条 州国投公司可按过桥资金所收资金占用费的50%提取过桥风险准备金,用于防范过桥资金损失风险。
  第十九条 企业逾期未归还过桥资金借款的,由承贷银行按照《恩施州州级过桥专项资金合作协议》约定,负责收回过桥资金借款,承担过桥资金的还款责任。对承贷银行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的,财政部门取消在该银行的全部财政性资金存款业务;州国投公司暂停与该银行的过桥资金业务合作,取消在该银行的一切业务,并依照法定程序向承贷银行追偿。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州财政局负责州级财政借款的划拨调度,对州国投公司进行财务监督和过桥资金业务指导;州政府金融办、人行州中心支行、恩施银监分局负责过桥资金业务的协调和金融监管;州政府国资委负责对州国投公司过桥资金业务加强管理。
  第二十一条 银行应安排专人负责过桥资金管理,做好过桥资金借款的调查、审核、风险防范、还款担保及协助州国投公司回收过桥资金相关事宜。
  第二十二条 州国投公司要做好与银行的合作事宜,规范过桥资金使用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定期向相关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情况,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监督。
  第二十三条 用款企业要做到诚实守信,准确提供相关资料,自觉接受承贷银行、州国投公司的监督管理,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归还过桥资金借款,足额支付风险保证金及资金占用费。对骗取、挪用、逾期不还或不足额归还过桥资金的企业,列入企业信用黑名单,取消对其各类政策、项目和资金扶持,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州政府国资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