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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资产经营管理部工作人员的工作行为,加强经营性资产出租、巡查、维修、聘请中介机构和巡查用车等工作的内部管理,提高透明度和工作效率,确保国有资产安全保值增值,根据恩施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相关规定,结合资产经营管理部工作实际制定内部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资产经营管理
第一条 资产经营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规范化操作原则、公司利益与社会效益相结合原则。
第二条 公司分管资产经营的领导负责根据本制度相关规定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对外签订资产租赁合同、资产维修合同以其他有关资产经营管理、资产过户的相关文件。
第三条 资产经营管理部主要职责:
(一)负责资产经营管理制度的拟定,负责按董事会、经理办公会决定执行相关制度;
(二)负责与州直有关行政事业单位的联系沟通,拟定资产出租等经营方案,并按程序组织资产出租等经营活动;
(三)负责委托评估中介机构和产权交易机构,配合评估中介机构和产权交易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四)负责经营合同的签订,负责对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管理,负责按合同约定收取收入,负责定期与财务部门进行账务核对;
(五)负责资产的日常管理和维护,负责已移交产权资产的承租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社会管理工作,负责配合州直行政事业单位完成未移交产权资产的承租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社会管理工作;
(六)负责资产经营信息系统管理维护,负责资产经营情况的统计、汇总和分析并报告公司经理办公会;
(七)负责对集团子公司固定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审核和监督;
(八)负责完成公司领导安排的其它工作。
第四条 资产经营原则上采用公开租赁方式对外出租。公开招租流程为:
(一)对产权属于州直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提前2个月对资产用途等方面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
(二)委托评估中介机构评估租金底价;
(三)资产经营管理部原则上依据评估机构评估的租金底价确定招租底价;
(四)资产经营管理部与产权交易机构接洽办理委托租赁手续,出具《委托租赁函》;
(五)产权交易机构发布公开租赁公告,意向承租人按产权交易机构有关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六)产权交易机构按规定程序确定承租人和承租价,书面报公司资产经营管理部;
(七)资产经营管理部按产权交易机构提供的《竞价确认书》拟定租赁合同,填写《租赁合同审签单》,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审核和法务风控部进行合同审查后,报分管领导审批;
(八)与成交方签订资产租赁合同,承租人将租金存入指定账户,凭银行缴款凭证到资产经营部开具租金票据,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九)资产管理人员录入相关信息,资料整理归档,资产经营管理部外勤人员将租赁合同送达产权交易机构及州直有关行政事业单位。
(十)以下事项需上报经理办公会审定:
1.延长租期;
2.给予承租方装修宽限期;
3.限定资产用途;
4.其他需要经理办公会审定的事项。
第五条 以下资产可以适用协议出租:
(一)性质特殊或有特别用途的资产;
(二)行政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作为办公用房的资产;
(三)具有优先承租权的实际承租人履行原合同情况良好无拖欠租金,合同期满后原承租人自愿承诺同意按中介机构评估租金底价上浮10%承租,可直接续签租赁合同;
(四)通过公开招租方式出租,经2次公告均无合格报名人的,在招租底价下浮10%后继续发布公告,若公告期内仅有一人报名的,可协议出租;
(五)其它经经理办公会批准的协议出租资产。
第六条 协议出租流程如下:
(一)资产经营管理部根据评估机构的租金底价确定租金,拟定租赁合同,填写《租赁合同审签单》,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审核和法务风控部进行合同审查后,报分管领导审批;
(二)通知原承租人续签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将租金缴入指定账户,开具租金票据;
(三)资产管理人员录入相关信息,资料整理归档。
第七条 州直行政事业单位移交的住房按市场化方式进行招租,承租人需有一名州直或恩施市行政事业单位在职正式职工提供担保,具体分为以下两种方式:
(一)有原承租人的住房按中介机构评估价协议出租,租期三年;
(二)移交闲置住房通过公开方式进行招租,招租底价为中介机构评估价,招租期三年。
第八条 州城外的资产及其他资产经营方式报公司经理办公会审批。
第九条 对承租人有违反合同约定行为的,由资产经营管理部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书面征求法务风控部意见、分管领导审核后,报经理办公会审批。
第十条 资产出租到期前45日,资产经营管理部应通知承租人合同即将到期,并告知新的资产出租方案;原承租人如自愿续租,应提前30日向租赁方提出书面申请,对原承租方未按期提出书面申请续租的,由资产经营管理部书面告知并到期时收回出租资产,再按相关程序办理公开招租手续。
第十一条 租金缴纳方式:
(一)凡租用公司资产的承租人须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租金;
(二)租金收入统一使用增值税发票,增值税发票由资产经营部向计划财务部领取,并实行专人管理、登记造册、及时核销;
(三)租金一律不得收取现金;
(四)资产经营管理部人员应每月对即将到期缴费的合同进行一次清查,及时催缴租金;一般应于到期前30天电话通知承租人,对未缴纳的承租人,到期后5日内递交《租金催款通知书》,由承租人签收确认或做好影像记录;
(五)合同约定缴费时间到期后90日仍未缴纳租金的,由资产经营管理部提出处理建议,报经理办公会审批。
第十二条 合同签订按以下要求执行:
(一)合同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资产租赁合同;
(二)合同为公司制式合同,固定内容不得随意更改;
(三)合同签订前,应明确告知承租人合同的主要条款;
(四)承租人为自然人的,合同签订时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承租人不能到场的应由本人书面授权委托其代理人,并同时提供承租人和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五)以法人身份租用资产的,合同签订时应提供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原件和复印件;法人不能到场的应由法人书面授权委托其代理人,同时提供法人、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六)合同签订时自然人签订合同的,应签字并加盖手印;法人签订合同的,法人代表应签字并加盖公章。出租方应由经办人、资产经营管理部负责人与《租赁合同审签单》或公司经理办公会决议核对无误后签字,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审签后并加盖“恩施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资产出租专用章”,合同一式三份,租赁方两份,承租方一份;
(七)资产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年。承租方对承租资产因设备更新和房屋装修投入大、成本高,且增加的固定资产折旧周期较长的,报经理办公会审批同意后,可适当延长租赁期;
(八)承租人新承租的资产,需对资产进行装修或整改的,经经理办公会审定后可给予适当装修宽限期,最高不超过5个月;
(九)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如确因特殊情况,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经公司法务风控部审核,报公司经理办公会审批同意后,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十三条 资产经营管理应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做到廉洁自律。
第二章 资产巡查管理
第十四条 对外出租资产实行巡查管理制度,由巡查管理员具体负责,并按以下要求执行:
(一)巡查管理员定期对责任区内的资产进行日常巡查,并做好巡查记录,对发现的问题,包括承租人经营项目发生改变等异常现象及时向部门领导反馈巡查情况,部门领导核实后报分管领导;
(二)对存在问题的承租户,巡查管理员应及时指出问题要求承租人整改,并列为重点巡查对象;对拒不整改的应及时将情况上报部门负责人和州直有关行政事业单位;
(三)巡查管理员对一般巡查的租户,每季度巡查不少于1次;对重点巡查对象,每月上门巡查不少于2次。
第十五条 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房屋结构安全检查工作,对擅自改变结构、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督促承租人整改;
(二)承租人消防安全检查工作,对消防不符合要求、存在消防隐患的,及时督促承租人整改;
(三)承租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检查工作,应及时督促承租人落实防火、防盗等安全措施;
(四)掌握公司出租房屋和租住人员的动态信息,对形迹可疑人员重点防控;
(五)预防暴雨、暴雪、大风等特殊天气的安全巡查工作,督促承租人消除安全隐患;
(六)需要维修维护的资产的登记工作,相关信息应及时反馈部门领导;
(七)对产权未移交的资产巡查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相关单位;
(八)需巡查的其他事项,如“六城同创”等工作。
第三章 资产维修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经营性资产维修管理的具体情况包括:
(一)房屋主体结构损坏产生的维修;
(二)房屋本身存在安全隐患需要排除产生的维修;
(三)其他应由租赁人承担的维修,如通水通电等;
第十七条 资产维修审核权限:
(一) 外勤人员负责对需维修资产情况进行初步审核;
(二)资产经营管理部负责人负责审核资产维修、预算及费用确认情况;
(三)一般资产维修报部门分管领导审批,重大资产维修报公司经理办公会审批;
(四)财务部门负责审核票据及相关附件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
第十八条 资产维修审核流程:
(一)承租人按要求填写《资产维修审批表》,详细说明门面需要维修的原因等情况,报外勤人员初审;
(二)外勤人员进行实地察看,拍照存档作为附件,初步认定应由公司进行维修的,在《维修审批表》上签字;
(三)施工预算在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的小额维修,由资产经营管理部联系不低于两个施工方对资产维修费用进行初步预算,经部门负责人现场核实审核《维修审批表》并签字确认,由分管领导审批后进行协议维修:
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含30000元)的维修,由工程咨询公司出具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资产经营管理部组成3人竞争谈判小组,邀请3家及以上公司进行现场报价,确定施工方,审计监察部进行全过程监督,公司参加竞争性谈判时应有法人委托授权书和公司代表身份证,并进行签到,报价表必须由报价公司授权代表、谈判小组成员和监督人员签字确认,作为《维修审批表》的附件;
30000元以上的维修工程应报经理办公会审定。
(四)施工完成后,资产经营管理部组织人员对施工情况进行验收,大额资产维修可聘请工程咨询公司参与验收,并将施工完成的现场拍照存档。
(五)因出现突发性重大险情需要维修的资产,可由资产经营管理部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处理,再通过程序补办手续,报经理办公会审定。
第十九条 资产维修费用报销时应附相关人员审核签字的《维修审批表》及验收附件作为财务报销依据,30000元以上的工程维修报账还应提供造价报告、监理记录等资料。
第四章 聘请中介机构
第二十条 评估中介机构是受公司委托对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价值、市场租金水平等进行评估的资产评估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应具有专业评估资质并纳入州国资委中介机构备选库,其主要职责是:
(一)本着客观、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进行评估,恪守职业操守,遵循相关的资产评估准则;
(二)根据评估目的,恰当运用评估方法,形成合理的评估报告;
(三)评估报告报送公司,并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
第二十一条 产权交易机构是具有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等资质的、受委托实施资产公开租赁的中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制定资产招租规则和流程;
(二)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发布租赁公告,通过竞价、竞投、协议等方式公开选取承租人并签定《租赁成交确认书》;
(三)租赁全过程必须做到依法依规、公开、公平、公正,工作完成后相关档案应完整存档备查。
第二十二条 资产租金额度单次(批)原租金金额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评估机构的确定应按重大事项决策机制进行集体决策。
第二十三条 资产经营评估中介机构管理按以下要求执行:
(一)资产经营管理部根据资产实际情况进行打包处理,确定每包最高限价,并通知州国资委中介机构备选库中所有评估中介机构进行现场报价,价低者中标,中介机构委托人、公司经办人员和监督人员签字确认;
(二)评估中介机构在受理公司业务中有违规、违法操作的,公司将书面报告州国资委取消其参与本公司评估的资格;
(三)每次评估结束后,公司资产经营管理部将对评估机构的评估业务进行评价,对因公司标的物较少(?。┪薰什幌煊κ芾淼?,或在评估业务中操作不规范的进行约谈整改,一次亮黄牌,两次及以上者,公司将取消其参与本公司评估的资格。
第二十四条 公司对产权交易机构支付的费用按公司与产权交易机构合作协议执行。
第五章 巡查用车管理
第二十五条 巡查用车使用范围:
(一)资产经营管理部日常巡查及专项巡查;
(二)经领导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公务用车。
第二十六条 巡查用车使用管理:
(一)巡查用车须喷涂“州国投公司巡查用车”标识和监督电话。严禁公车私用,严禁将巡查车出借他人;
(二)车辆钥匙由资产经营管理部内勤人员保管,用车时由驾驶员向内勤人员申领钥匙,用车结束后应及时将钥匙交还内勤人员。申领用车应严格履行登记程序,用前用后认真填写《车辆使用登记表》,详细登记目的地、使用起止时间、使用人、使用事由,并由使用人签字确认;
(三)车辆驾驶员必须具有合法驾照,出车时保证证件齐全;
(四)车辆驾驶员要爱护车辆,牢固树立安全行车的观念,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规;
(五)车辆加油由综合行政部统一安排;
(六)车辆定期保养及维修需填写车辆维修(保养)申请表。维修(保养)金额5000元以内的(含5000元),经外勤人员申请、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审批。维修(保养)金额5000元以上的,由外勤人员选择一家维修企业进行检测,确定维修(保养)项目,再随机选取三家具有维修(保养)资质的企业根据维修项目进行报价,经办人员和监督人员签字确认后,由报价最低的公司进行维修(保养);
(七)非工作时间及节假日期间除应急、值班和工作需要外一律停驶封存。车辆未使用时需停放在指定的停车点,不得乱停乱放。
第二十七条 责任追究:
(一)驾驶员因超速、违停、闯红灯等交通违法行为导致??畈⒖鄯值?,由驾驶员自行负责;
(二)公车私用或私自将车辆借给他人使用的,一经发现按公司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驾驶员承担主要责任,部门负责人承担管理责任,情节严重的上报经理办公会研究处理:
1.无证驾驶或使用假证、过期证件的;
2.公车私用或私自将车辆借给他人使用,导致发生违反交规、交通事故的;
3.驾驶员因超速、闯红灯等各种交通违法行为导致重大交通安全事故的;
4.任意放置车辆导致车辆损毁和失窃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资产经营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抖魇┲莨凶时就蹲试擞邢薰咀什诓抗芾碇贫龋ㄊ孕校?恩施州国投〔2017〕16号)同时废止。